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包括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部分。在取得固定资产时,财务会计需记录固定资产账户的增加,同时记录财政拨款收入等相关账户的减少;预算会计则需记录事业支出等账户的增加,以及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减少。此外,在计提折旧时,财务会计需记录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增加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增加。预算会计无需计提折旧。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范围。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开展业务活动所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其中,单位价值通常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则要求1500元以上。
一、财务会计下的核算
1. 取得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 计提折旧:
借:经营费用/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二、预算会计下的核算
在预算会计处理中,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已经计算,无需再次计提折旧。具体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行政支出/经营支出-基本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政府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要求严格,要求会计主体准确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实务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录处理,确保符合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