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非常损失等。企业需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并注意在税法上的相关规定,如各种赞助支出、罚款、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而公益性捐赠、债务重组损失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的定义与注意事项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非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等。这些支出与企业日常业务经营无直接联系。企业在处理这些支出时,必须遵循财政部统一规定,不得自行增设项目。
一、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
1. 定义与分类: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2. 会计处理: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以核算各类营业外支出。期末,该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
二、营业外支出在税法上的注意事项
1. 赞助支出:各种赞助不得税前扣除。
2. 罚款与滞纳金: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 违约金与损赠支出:纳税人按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税前扣除,但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扣除。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财产损失的处理:具体细节需根据税法规定执行。
2. 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准备金的坏账准备可税前扣除,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
3. 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债务人发生的损失不得扣除。
4. 其他支出:如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在处理营业外支出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政策执行,确保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