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计提并缴纳。计提时,借方为“税金及附加”,贷方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实际缴纳时,借方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贷方为“银行存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企业核算税费时,已经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更为综合的“税金及附加”科目。这一调整涵盖了多种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需要计提土地使用税时,按照以下分录进行记账:
计提土地使用税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这一分录反映了企业预计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并将其作为负债记录在“应交税费”科目下。
二、实际缴纳时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使用以下分录:
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此分录表示企业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完成了税款的缴纳工作。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企业能够清晰反映其税收负担及资金流动情况。
以上内容严格遵循了原文的意图,同时采用了更清晰的表述方式,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为直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