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时,需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增值税业务进行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将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加计抵减账务处理详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的相关政策公告,生产与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可享有一项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优惠。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一、基本政策概述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特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加计15%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
二、会计处理流程
1. 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处理。
2. 记账分录示例
情况一: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记录加计抵减的金额)
情况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相关服务业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财务优惠,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也需做好账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