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本文介绍了会计处理规定。在货物出口销售后,计算退税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介绍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以及实际收到退税款时的处理。摘要重点在于会计处理流程和规定。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详解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针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下流程:
一、货物出口销售后的成本结转与税额计算
当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需计算退税额。若此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产生差额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出口货物进项税与内销应纳税额的抵减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可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退税处理
若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对于不足部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1. 在计算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当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免、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