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专项扣除的补扣方式和流程。对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税款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对于无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等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补扣方式和规定。
专项扣除补扣指南
对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有以下注意事项:
1.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对于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从符合条件开始提供相关信息给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可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或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 非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对于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未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也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 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的税款扣缴方法不变。当其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需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并在年度结束后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对上述规定需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