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下,依法享有的单方面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合同法赋予受损害方的一种形成权,旨在通过司法途径消除因效力瑕疵导致的不公正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亦可选择请求变更合同,但一旦请求变更,则不可再申请撤销。
合同撤销权概述及其法律依据
合同撤销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赋予了特定主体在合同成立后,因发现合同缺少必要生效条件时,能够单方面作出撤销合同决定的权力。这一权利本质属于形成权范畴,意味着拥有撤销权的一方能够自主采取行动,从而导致既定法律关系的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首先,当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或是合同条款在订立时显著不公平,任一合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其次,若合同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对方利用其危难处境,致使其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受损一方同样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仅请求变更合同内容,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权单方面决定撤销合同。
通过这些规定,合同撤销权机制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确保了合同正义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强调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