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必须无偿,有何特点与设立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法达人 2024-12-13 01:42 浏览次数:330

居住权主要遵循无偿设立的原则,但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决定是否为有偿。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赋予特定自然人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满足其生活居住需求。居住权的特点包括:作为他物权具有用益性;因生活用房需要而设,具有人身性;长期稳定存在,具有独立性;通常由恩惠行为产生,不具备可转让性。设立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方式,由住宅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

居住权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其无偿设立的本质,尽管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决定是否采取有偿形式。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赋予居住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居住权的本质属性为他物权,凸显了其用益性特点,专为特定个人的生活居住而设于他人住宅之上,深刻体现了权利的人身关联性。居住权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物权形态,展现出独立性,并且,由于其常源于恩惠性质的行为,因而通常不具备可转让性。

为了合法有效地设立居住权,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与此同时,居住权的创设路径也体现出灵活性,住宅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即在遗嘱中明文指定某人为居住权受益人。

居住权的四大特性概述如下:

他物权与用益性:居住权属于他物权范畴,赋予持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实际利用权限。

人身关联性:紧密绑定于特定自然人,服务于其个人生活居住需求。

长期稳定性与独立性:作为一种持久性权利,居住权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权利变动影响。

非转让性:基于恩惠初衷,居住权通常不可随意转让给他人。

居住权制度通过法律框架保障了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不仅体现了对个人生活需求的尊重,也展现了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灵活应用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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