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使第三人基于客观情形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的行为。这类代理行为分为三种表现形式: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例如,口头授权有效期未在书面文件中记载,导致第三人不知代理权终止而继续交易。我国民事立法承认并规范这三种表见代理形态。
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涉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形,具体指未获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人,依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动,致使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其拥有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例如,若被代理人仅口头通知代理人代理权的有效期,但书面授权文件中未记录此期限,一旦有效期满,第三人因书面文件信息不足而无法知晓代理权终止,进而与之发生的民事行为便落入表见代理范畴。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表见代理主要体现为三种典型形式:
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发生于被代理人通过言行举止向外界错误传达某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第三人基于表面迹象难以辨识此超越行为。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代理权本已终止,但由于某些外部表现(如未及时公告终止信息),导致第三人仍相信代理关系存续并据此行事。
这三类表见代理情形,均体现了法律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确保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