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审计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一是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即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地区能源消费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委托有资质机构执行;二是用能单位委托能源审计,涉及用能单位与能源审计部门签订协议或主动邀请进行能源审计,以满足其生产管理及市场需要。
能源审计的开展方式涵盖了两种主要模式:
1. 政府监管下的能源审计
在此模式下,省级或地方的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内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节能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省(市)、自治区或地方的能源审计年度实施方案。这一方案随后被下达至相关用能单位,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能源审计监测机构执行实施。此过程可视为政府主导的一种监督机制,确保能源使用的高效与合理。
2. 用能单位自主委托的能源审计
另一种形式则是基于用能单位自身的主动性。能源审计机构与用能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审计的目标、内容及时间框架,协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用能单位也可能根据其生产管理优化及市场战略需求,主动请求能源审计监测部门对其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这种合作模式突显了用能单位对于提升能源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和主动性,故而可称为用能单位主动委托型能源审计。
通过上述两种形式的能源审计,既能实现政府对能源消费的有效监管,又能激励用能单位自我驱动,不断寻求节能减排的空间与途径,共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