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涉及现金损失、坏账损失及其他特定情形的处理。税务师事务所需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集相应证据,进行专业鉴证,并出具涉税证明。其中,现金损失鉴证需提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坏账损失在未清算情况下,需基于调查研究出具鉴证证明;而对于其他货币资产损失,除遵循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需提供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据,如法院公告、行政决定文件、债务重组协议等,特别是与关联方往来账款需法院判决或税务机关证明。所有鉴证工作旨在为税务机关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提供支持。
货币资产损失鉴证的具体范畴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现金损失鉴证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处理现金损失鉴证时,需确保收集完整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证据材料,并将这些证据与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
针对企业尚未清算且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受托税务师事务所应基于详尽的调查分析、严谨论证及精确计算,运用职业判断力进行客观评价,最终出具专业的涉税鉴证证明。
3. 其他货币资产损失情形
对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其他类型货币资产损失,税务师事务所不仅需依据该条款要求收集相应书面证据并出具鉴证证明,还需补充提供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各项依据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法院破产公告及清算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记录;
政府部门关于撤销、关闭的行政指令;
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债务逾期三年以上且无力偿还的明确证据;
债权重组协议、司法裁决、国企债转股批准文件;
与关联方往来账目需附带法院判决或当地税务机关证明。
通过上述详细步骤与要求的遵循,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货币资产损失鉴证时能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