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是如何在复议机关主持下协调争议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大师课 2024-12-13 00:47 浏览次数:359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针对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的过程。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将以行政复议调解书形式确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主体限于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确保调解聚焦于直接利害关系方。复议机关有责任保护他人利益,避免调解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

行政复议调解:构建和谐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行政争议处理方式,它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展开,旨在调和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之间的分歧。这一过程涉及双方对争议事项的深入讨论与相互妥协,以期达成共识。当调解成功,复议机关将制定一份正式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该文书需经由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后正式生效,从而法律效力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调解的核心参与主体限定为复议机关本身以及直接相关的复议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尽管复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方,但他们并不构成调解关系的直接主体。复议调解旨在直接当事方之间寻求问题的内部化解,确保调解活动的针对性与效率。

同时,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还承担着保护第三方利益不受无端侵害的职责,尤其是当调解协议可能波及未直接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权益时,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防止调解行动成为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工具。这要求复议机关在促进争议和解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正义与利益平衡,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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