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辖的确定遵循明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首要原则是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其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当隶属关系不清或不存在时,以国有资产监管关系为准。对于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管辖依据国有股份比例确定。审计管辖争议由共同上级审计机关解决。实践中,财政、财务隶属关系通常是主要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立了审计管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审计对象的界定方式。审计管辖范围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关联来确定。当不同审计机关间出现审计管辖权争议时,由它们共有的上级审计机关做出决定以解决分歧。
实践中,审计管辖通常首先遵循财政、财务隶属路径来明确。若此关系不明确或不存在,则转而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联系来界定。特别地,针对国有资产在其中占有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管辖权依据国有股份的比例,按照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具体操作。
通过上述机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得以有序进行,确保了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维护了国家财经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