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是指1913年后中国盐税收入在支付外债本息及盐务行政费后的剩余资金,因北洋政府以盐税为担保借贷外资,并允许外国参与盐务管理,导致盐余使用需经外国会办同意。此后,盐余不仅用于担保外债,也成为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向国内银行借款或发行内债的担保。这一安排始于袁世凯政府与多国银行签订的善后大借款合同,其中确立盐税作为还款担保并设立相应盐务监管机构。
盐余的含义涉及20世纪初期中国财政结构的一个特定方面,特指自1913年起,中国从盐税收入中,在扣除用于偿付外债本金及利息,以及覆盖盐务行政开支后的剩余资金。这一概念的背景在于,当时的北洋军阀政府为筹集资金,通过举借所谓的“善后大借款”,并将盐税作为该借贷协议的抵押。随之而来的是,外国势力不仅在多笔外债中继续要求以盐税为担保,还实质性地介入了盐务管理,掌握了关键决策权。
在此安排下,盐税收入在清偿外债本息并支付盐务日常运营费用之后的余额,其使用权受到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得到盐务官署中外国会办的同意,中国政府才能动用这部分“盐余”。这一机制逐渐成为常态,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频繁利用盐余作为国内银行贷款或发行内债的担保。
1913年标志着这一系列金融操作的起点,袁世凯领导的北洋政府与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国五大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财团签署了“善后大借款”合同,明确规定盐税将作为贷款本息偿还的直接保障。为了加强监管与控制,合同中还设立了盐务署,并在其内部设置了稽核总所,同时在全国各地部署稽核所,以强化对盐税征收与使用的监控力度。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当时中国财政主权的部分让渡,也深刻反映了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