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处理查封财产;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些措施由法律规定,旨在迫使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若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权,则须通过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广泛,旨在确保行政决定得到有效贯彻。其具体形式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对于未按时履行缴纳罚款责任的,可采取加处罚款或收取滞纳金的方式;其次,直接从相关账户中划拨存款、汇款以实现债务清偿;再者,通过拍卖或法定程序处置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施或场所;执行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有状态,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采用代履行措施,即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第三方完成应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后,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原则,即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系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能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介入,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过程。若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权力,则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与法治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