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服务性,即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从属法律性,强调行为须依据法律规定;裁量性,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判断;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强制性,对不服从者可采取强制措施。行政行为涉及权限行使,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各类行为,分为一般与特别两类,均具法律效力,对维护公共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行为的本质特性概括为以下几个核心方面:服务导向性、法律从属性、裁量灵活性、单方决定性及强制执行力。
服务导向性强调行政行为旨在满足公共需求,促进社会福祉。法律从属性则指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框架。裁量灵活性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做出合理决定。单方决定性意味着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无须相对方同意。强制执行力确保了行政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不服从者可采取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在内的强制措施。
行政行为范畴广泛,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其分类也可依据实施主体划分为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或按性质区分为一般与特别行政行为。这些行为,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实践,具备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产生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