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成立时效力不确定,需待一定事实发生后确定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等行为。我国《民法典》对这类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后,被代理人履行义务则视为追认;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些规定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亦可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在成立之初,其有效性或无效性尚无法明确判断,需依据后续发生的事实来确定其法律效力。主要的情形包括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
一、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的情形。当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如果被代理人开始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这一行为即被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二、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不动产或动产。这意味着,此类转让行为在初始时并不具备确定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取决于后续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以上所述,是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其法律效力需依据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