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调节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必须交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这一原则基于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是法定的,不能自由处分,同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以决定、裁定或判决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不能主持或要求双方协商。
不得调解原则详述
在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严格遵循“不得调节原则”是至关重要的。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自愿协商来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为什么呢?
首先,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是税法明确赋予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对其进行自由处分。若税务机关在争议处理中进行让步,这将被视为失职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决策、裁决或判决。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的角色
在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撤销。他们不能主持或要求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税务争议。这是因为,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在税收问题上是不平等的,无法平等协商。
具体表现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处理税务争议时,必须严格依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因协商而改变或妥协。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得到确认,违法者则必须予以纠正。
二、关于税务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同样不能偏离法律轨道。他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对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法院不能主持或参与调解税务争议,因为这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我们必须坚守“不得调节原则”,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税收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