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国定说主张货币是由国家法律所创造和规定的,其价值不属于经济领域而是法律问题。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其作用是满足流通需求,进化过程是从简单形态到发达形态。货币是符号和工具,其价值单位由法律规定,不论是纸币还是金银所代表的价值都是如此。
货币国定说的核心内容
货币,乃国家法律制度所创造之产物。金、银得以以货币身份流通,皆因国家法律所赋予之权威。故货币价值之议题,非经济领域之事,乃法律领域之要务。
货币,实为支付手段之载体,其功用主要在于流通领域之满足。无论金属货币或是纸币,均为不同形态之支付手段。货币之进化,即支付手段由简单形态逐步向发达形态演变之历程。
货币,乃符号之象征,存在之意义在于便利交换之技术工具。法律是否赋予其价值单位,乃货币存在之关键。纸币或金银所体现之价值单位,均由法律规定,皆为名义存在,即符号、工具而已。
一、货币的法律定位
1. 货币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物,其流通资格及价值完全由国家法律所决定。
2. 货币价值的争议属于法律领域的问题,而非经济领域。
二、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演变
1. 货币作为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是满足流通需求。
2. 货币从简单形态向发达形态的进化,体现了支付手段的逐步发展。
三. 货币的本质与形式
1. 货币本质上是一个符号,是便利交换的技术工具。
2. 货币的价值单位由法律赋予,无论是纸币还是金银,其体现的价值单位均为名义上的存在。
货币国定说强调了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和便利交换的工具,其价值和形式均由国家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