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责任主要是在败诉时赔偿公司因诉讼所遭受的损害,包括诉讼代理人的费用。美国部分州规定,股东败诉时,公司可从其提供的诉讼费用中受偿,而律师可能承担败诉后的责任。在日本,只有恶意败诉的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责任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承担特定的责任。若诉讼败诉,股东需赔偿公司因诉讼而遭受的损害,这包括公司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参考国外的实践,如美国,这类诉讼多数基于律师以“胜诉后付报酬”的条件进行代理。即使股东败诉,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可由其代理律师承担和偿付,这对股东的实际影响相对较小。在某些美国州份,公司可以从股东提供的诉讼费用中获得补偿,如果最终股东败诉。
而在日本,这一责任有所不同。只有在股东恶意败诉的情况下,才需对公司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那么在败诉时,他们无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律师常采用“胜诉后付报酬”的方式为股东提供诉讼代理。在这种模式下,即使股东最终败诉,其责任主要由代理律师承担,这对股东的经济压力相对较小。
二、日本股东的责任规定
日本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责任认定更为细致。若股东因恶意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并败诉,则需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股东的行为并无恶意,那么败诉时无需对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这种规定对于区分股东责任的善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责任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这反映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细致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