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对于证明实物资产的存在具有最强的证明力。通过实地盘点可以确认资产的数量和完好程度,但无法确定资产的价值和所有权归属。因此,实物证据需要结合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进行完善补充。
实物证据的评价
实物证据在证明实物资产存在方面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对于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的审计,其重要性尤为突出。通过实地盘点、清查或监督,审计人员可获得关于实物状态的直接证据,从而确认其存在性。
实物证据的核心作用
1. 存在性与特性的有力证明:实物证据能够明确展示实物的状态、数量及其特征,为资产的存在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2. 审计中的首要考虑:在审计现金、存货及固定资产时,审计人员首选的方式是通过实地盘点、清查或监督来获取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的局限性
虽然实物证据具有显著效果,但其也存在一定局限:
1. 价值及所有权的证明不足:实地盘点只能确认数量及完好程度,无法证明资产的归属及价值。
2. 计价合理性无法直接判断:实物证据不能证明报表中相应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适当。
完善与补充
为了克服这些局限,审计人员需要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审计证据链。这些证据共同为实物资产的价值、所有权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全面的证明。
实物证据在审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只有结合其他证据形式,才能为审计结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