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有何不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筹划师 2024-12-13 21:07 浏览次数:969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主要区别在于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需签订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则是劳务关系,一般适用民法,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拥有不同的角色和职责。

一、基本定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这类单位具有用人权利和能力,实际运用劳动力进行生产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劳动报酬。这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联是基于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

用工单位:主要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的角色。这类单位在实际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他们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劳动者的连续用工期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直接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适用

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确保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合法、合规,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用工单位:一般适用民法,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劳务关系进行合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是基于劳务关系的合作。两者在法律适用、职责及与劳动者的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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