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效力、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为效果以及行使时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生效,可由撤销权人申请撤销;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主动宣告,且不存在时间限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辨析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果可对抗除撤销权人之外的任何主体。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有异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需由撤销权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并不直接干预。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其内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将终局有效。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即视为自始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无效性自始、绝对。
四、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无此限制。
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段:简要介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引出后文的详细解释。
第二至四段:分别从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为效果以及行使时间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两者的区别。每段均采用加粗突出重要信息,清晰展现文章的结构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