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不得行使。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两种保证方式都在会计经济法中起到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保证方式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保证方式分为以下两种重要类型。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重要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具体表现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尚未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存在几种情况,保证人将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包括: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向其追讨债务面临重大困难;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保证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其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若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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