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涉及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的法律效应
当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自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涉及财产的行为,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行为人以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义务。若无法直接返还或无需直接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折价补偿。
二、对于因行为撤销而遭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责赔偿。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了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进一步指出,当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对于财产的处理原则与上述一致。同时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特定规定执行。
具体处理细则:
1. 对于可返还的财产,应当优先返还。
2. 对于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财产,经过双方协商或法律程序,进行折价补偿。
3. 在确定责任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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