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主要关注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股东为名义原告,公司为名义被告,致害人不得与公司共同被告化。而在大陆法系,法律未明确股东诉讼性质,原告股东为实质原告,公司则为独立诉讼参加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问题详解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聚焦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法系国家,这一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法律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在诉讼中被视为名义上的原告。当公司遭受侵害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时,公司则被视为名义上的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致害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被告,但不得与公司共同成为被告。这是因为致害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利害冲突。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于股东的诉讼性质并未明确界定。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没有股东个人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境下,原告股东被视为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而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拥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法系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不同理解和实践。理解这些差异对于正确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研究不同法系下当事人法律地位的重要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