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包括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表现为拒绝、不能、虚假或抽逃出资等,不适当履行则包括迟延、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况。这些违约行为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前者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后者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出资义务的不履行与不适当地履行。其中,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包括:
一、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
1. 拒绝出资:股东明确拒绝履行其出资义务。
2. 不能出资:由于某些原因,股东无法完成其出资。
3. 虚假出资:股东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或资料。
4.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出资的资金撤回或转移。
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
这主要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存在不当行为,包括:
1. 迟延出资:股东未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2. 不完全出资:股东只部分地履行了其出资义务。
3. 瑕疵给付:股东提供的出资存在缺陷或问题。
4. 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未能达到约定的实际价值。
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两种情况。公司成立前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成立,而成立后的违约行为则可能导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解散,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这些表现形态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稳定性和运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