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一种行政监督权,主要由审计机关决定其属性。行使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其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检查、督促以及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
审计监督权的法律特征
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一种重要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权力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监督权,其属性由审计机关决定。
一、权力的赋予与性质
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赋予的,具备鲜明的国家权威性。这种权力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背景和约束力。审计机关作为行使这一权力的主体,其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督促。
二、主体的特定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唯一主体。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才有权执行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检查、督促以及处理、处罚的任务。
三、内容的广泛性
审计监督权的内容涵盖了多方面的审查和监督。无论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还是其他相关事项,都在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广泛性确保了审计机关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四、具体定义与职责
审计机关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包括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它们通过行使审计监督权,确保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权力,其法律特征鲜明,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具体定义与职责的明确性,共同构成了审计监督权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