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场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根据营改增试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差额征收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会计核算就按差额确认会计收入。某客运场站案例说明,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项中,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余额为销售额,并计算增值销项税额进行财务处理。
根据营改增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对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其纳税方式有其特别之处。这类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待遇。
具体来说,某客运场站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为客运公司提供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该企业在收取旅客的车票款项后,需扣除应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剩余的部分即为其销售额。例如,如果该企业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项合计为530000元,其中应向客运公司支付的运费为477000元,那么剩下的53000元中,50000元为其销售额,3000元则为增值销项税额。
在财务处理上,该客运场站应做如下记录:借记银行存款53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元,同时借记应付账款477000元。
通过这种方式,客运场的增值税销售额为(530000-477000)/1.06=50000元。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是按照差额来计算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其会计核算也是按照差额来确认会计收入。
对于客运站场而言,其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有其特定规定和财务处理方式。企业需根据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并做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