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如果后期企业有盈利,税法不允许继续弥补亏损,此时的亏损就是实际亏损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时,仍可继续弥补,但同样结转年限不超过五年。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未能完全弥补的亏损,尤其是在超过五年后,如何处理这些未弥补的亏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以下是对相关处理方法的详细解答。
一、税法规定与概述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的所得来弥补。但这种结转年限通常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有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后期即使有盈利,也不能继续用盈利来弥补这些亏损。
二、具体处理方法
1.实际亏损确认:当企业的未弥补亏损超过五年,且税法不允许继续弥补时,这些亏损就是企业的实际亏损额。
2.不得抵减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境外的亏损来抵消境内的盈利。
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对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当企业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注意事项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法的最新变化,以确保处理未弥补亏损的方法符合法规。
在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企业应及时处理未弥补的亏损,以免超过法定期限。
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在税法上不允许继续弥补。企业需确认实际亏损额,并了解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与境内营业机构盈利的关系。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时仍可处理。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税法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