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若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当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照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当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允许扣减的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样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此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在期末时,按当期允许扣减的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科目借贷记录同上。
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当提供应税服务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此时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接受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即借记相关增值税科目,然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并贷记相应科目。
3.期末一次性处理的账务时,也按照上述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差额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处理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身份(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提供应税服务或接受应税服务)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