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 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2. 转让人无处分权;3. 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4.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5. 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标的物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者的区别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动产基于占有的公信力,而不动产则基于登记的公信力。
二、转让人的权利状态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三、交易性质
善意取得必须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这意味着受让人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进行受让,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则不发生善意取得。此处的法律行为应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
四、受让人的主观状态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在民法上指的是不知情。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是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
五、财产交付或登记
对于不动产,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动产,则需要已经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范围、转让人的权利状态、交易性质、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财产交付或登记等方面。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判断一起交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