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包括: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购进农产品按照相关计算方式得出的进项税额。此外,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抵扣。具体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时,如果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是最常见的抵扣方式,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房地产企业从海关进口的货物、服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可以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进行抵扣。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抵扣方式。
三、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
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房地产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农产品采购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四、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的增值税额抵扣
房地产企业如果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从境内购买不动产,那么可以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以确保准确进行税额抵扣。
以上便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几个方面。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相关会计实务、税收实务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