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有哪些税收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菜鸟 2024-12-13 02:43 浏览次数:837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有多种优惠政策。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可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也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开办的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等免征营业税和土地税。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减轻税务负担。

一、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针对严重自然灾害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三、针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也可以享受此优惠。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以下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内容: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八项内容。

个人所得税: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针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相关证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可免征营业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优惠政策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特定优惠。不同群体和情况下,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时,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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