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工程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支付大部分房款后,承包人不得对抗买受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益。那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首先,未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前提。当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承包人便有权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的。除非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宜折价或拍卖,如某些特殊的文化或历史建筑等,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将从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再者,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实际支出费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涵盖为建筑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优越性。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确保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其应得的工程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受到限制。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
最后,涉及商品房的情况。当消费者已支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针对该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意味着在消费者已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未支付工程价款、特定条件下的行使、建筑工程价款的涵盖范围、权利的优越性、期限限制以及在商品房情况下的特殊规定。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完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