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处理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时的股票公允价格计算成本或费用。对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行权价格与支付价格的差额可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需满足一定服务年限或业绩条件后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等待期内相关成本不得在对应年度扣除,可行权后按实际行权价格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并依法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行权日的收盘价格确定。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一、上市公司依据《管理办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二、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立即可以行权的股权激励:
实际行权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需要等待期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
在股权激励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只有当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才能根据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并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所得税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同的行权条件和时间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和扣除。企业和相关税务人员需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