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各自核算销售额和购货额并开具合法票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
一、增值税政策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增值税的处理以物易物双方均视为购销行为。具体操作为:
1.发出货物的一方,需核算其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2.收到货物的一方,则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在进行以物易物的活动中,双方都应开具合法的票据。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基准,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进行逐年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则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税收上的处理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和核算。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