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开具质量赔偿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质量赔偿款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而是因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后的一种赔偿,不属于应税劳务的价外费用。因此,加工企业收到的补偿金(赔偿款)不可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质量赔偿款并不属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详细来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是,对于质量赔偿款这一特殊情况,由于其并非因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再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了价外费用的范畴,这其中包括一些特定的费用,如手续费、补贴、基金等,但不包括质量赔偿款。这一规定进一步证实了质量赔偿款不可开具发票的规定。
对于加工企业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收到的补偿金(赔偿款),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在会计实务中遇到更多疑问,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会计咨询机构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