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包括:一、收入类项目: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国债利息收入。二、支出类项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捐赠等。其中,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可准予扣除。其他需要注意的项目包括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以上调整项目涉及纳税调整及时间性差异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企业需要对一些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以下是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调整项目: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些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无需纳税。
2.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本身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如果中途转让,其所得应计税。
二、支出类调整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作纳税调整。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补充的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也可扣除。
5.利息支出:包括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其中,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得扣除。
6.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在广告和业务宣传方面的支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8.罚款、罚金、滞纳金:因违反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9.捐赠:企业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则不得扣除。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调整项目。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这些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确保税收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