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情况包括: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但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以上情况均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范围。
职务技术成果主要是指科技人员在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中,通过履行岗位职责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这些技术成果是单位的重要财产,单位拥有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的成果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这些成果是员工在单位内部承担特定项目,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因此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二、岗位职责内的技术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即使工作内容看似日常职责,但如果这些职责的履行产生了新的技术成果,这些成果也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三、离职人员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或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履行原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些人员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与单位有技术上的联系和贡献,因此产生的技术成果也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四、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单位的设备、资金、资料等,利用这些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自然也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则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这些规定基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有助于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清晰的解答。如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信息,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