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会计分录中,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而工伤保险基金则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等。此外,还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相关补助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鉴定费是企业在进行员工工伤处理时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根据不同的费用承担情况,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
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情况
根据国家规定,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工伤鉴定费,若由用人单位承担,会计在记录时,应将其作为劳动费用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可能涉及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
由工伤保险承担费用的情况
大部分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力鉴定费。
对于工伤鉴定费,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记录为其他应收款,待收到保险赔偿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工伤鉴定费的会计分录依据费用的承担方不同而有所区别。用人单位承担的鉴定费,一般纳入劳动费用进行处理;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则记录为其他应收款,待收到保险赔偿后再做相应调整。企业在处理工伤相关费用时,应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方,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