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开红字发票的方法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若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若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时,可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此外,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针对销售退回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1.若购买方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对于销售方开具的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专用发票,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情况,销售方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如果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16%、10%的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进行开具。如果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则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以上是针对销售退回情况下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