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福利费发票的处理方式是:收到福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其当作普通发票使用,全额进费用,不得抵扣。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费,贷:银行存款。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免费答疑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
对于收到的福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收对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中,存在不得进项抵扣这一条款,即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会计在处理福利费发票时,需将其作为非可抵扣项目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费,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通知详细列举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福利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于此类,不能用于抵扣税款。
该通知还规定了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以及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这些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增值税福利费发票的处理,需特别注意其不可抵扣的税务规定,并据此进行正确的会计分录处理。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