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并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承租人则将租赁物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且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拥有使用权。租期届满且承租人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可进行补充。这就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计提方式。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则将租赁物计入固定资产,并进行相应的计提折旧。具体过程如下:
一、出租人的折旧计提
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被视为长期应收款。出租人可以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这意味着,随着租赁期间的使用和时间的推移,租赁物的价值会逐渐减少,这部分减少的价值就是折旧。出租人通过计提折旧,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租赁物的经济价值,并合理调整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
二、承租人的折旧计提
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物被计入固定资产。承租人可以按照会计规定,对租赁物进行折旧计提。折旧计提的方法、年限等可以参照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承租人通过计提折旧,可以反映租赁物在其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并合理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承租人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
三、融资租赁的特点与折旧计提的关系
融资租赁的特点在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这种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出租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租金。这种特点决定了在折旧计提上,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考虑角度。
融资租赁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根据各自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进行操作。通过合理的折旧计提,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租赁物的经济价值,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