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单位互相转款时,若无实质业务只是资金往来,可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若存在实质销售、劳务等业务活动,则需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认。对于非金融类关联企业间的资金互借,需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若在正常购销合同信用期内,不属于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无需缴纳增值税;若超过合同规定信用期,则可能需按“无偿提供资金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本息的业务,免征增值税。但如果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有偿使用时,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无偿使用时,则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是一种购销行为。如果在正常的购销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之间占用资金不属于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应收、应付款项的占用超过正常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又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则应属于“提供资金使用范畴”,需按“无偿提供资金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单位互相转款做账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遵循相关的财税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建议咨询专业会计或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