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多开发票时,应由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经认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通知单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时,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以冲销多开金额。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很多时候发票错误发现时已经跨月或已经抄税,无法作废。此时,销货方应首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具体流程为:
1.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供货方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申请单和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上的信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冲销原多开的发票金额。
整个过程中,购买方和供货方都需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操作,确保流程的合规性。为了更好地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取更多信息和免费答疑。
供货方多开发票时,应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