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赔偿款的会计分录根据具体情形做如下处理:补发工资,可计入员工薪酬,税前扣除;双倍工资,正常工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超出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补发的离职补偿金,应视同正常的离职补偿金,以“辞退福利”计入“管理费用”,同样可据实税前扣除。在操作时,需分别进行计提和支付的处理。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赔偿款的会计分录的解答。
一、补发工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需补发工资。补发工资的会计处理可以视同正常的工资支出。具体步骤如下:
1.补发工资计入员工薪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在会计分录中,借方为相关员工薪酬账户,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二、双倍工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这部分金额带有处罚性质,处理时需注意:
1.正常支付的工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
2.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属于管理问题导致的费用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
3.在会计分录中,计提时借方为管理费用账户,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支付时,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方为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
三、补发的离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补发的离职补偿金,企业应视同正常的离职补偿金,以“辞退福利”计入“管理费用”。处理时:
1.辞退福利计入管理费用,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在会计分录中,计提时借方为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账户,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账户;支付时,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方为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
不同类型的劳动仲裁赔偿款在会计处理上有不同的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确保合规操作。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