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时间、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下的到货时间以及自行建造的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一经选择,不可更改。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针对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有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一、政策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
2.资产范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
二、固定资产的认定与购进时点确认
1.固定资产的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2.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作为购进时点;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
1.企业在使用固定资产的次年,即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可一次性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扣除。
2.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旦选择,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有所差异。
四、相关手续与资料留存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并留存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2.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
3.关于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核算台账。
五、关于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其税前扣除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通知和公告的规定执行。
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企业需要仔细了解并按照规定操作,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