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方面,根据经营规模,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万元或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标准,低于该销售额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定性方面,主要根据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来判断,包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额信息则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首先涉及经营规模,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专门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小于8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特殊情况下的判定标准
当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判定标准如下:
1.批发零售年销售额达到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批发零售年销售额为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合计金额超过特定标准但单项销售额未达到标准的,如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为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前述标准,但由于单项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数额,因此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涉及定量和定性两个标准。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进行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