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纳方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进行。
一、征收管理办法概述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定义及税款分摊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汇总纳税企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其中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另外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具体分摊比例为: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来计算。
三、税款缴库程序
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机构则分摊缴纳其中25%的税款,具体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独立纳税人情况处理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程序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缴纳。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合规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